仁商对话:12.”君子怀刑”——仁商信守法度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8-02 15:53:15 / 个人分类:仁商对话
之睿:在中国,常常听到一种“不法商人”的说法。什么是“不法商人”?虽然没有一个来自官方的明确的界定,但我以为,就是专指那些不依法、不守法、不讲商业规矩和道德,靠坑蒙拐骗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并从中牟取私利的商人。
子镛:其实,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商场上的小人”,他们往往为了个人的“利”而不顾他人或全局的“义”,即“见利忘义”。然而“仁商”则恰恰相反,他们是“以义制利”、“重义轻利”或“先义后利”。这个“义”就是“正义”和“公德”。正如孔子所言:“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意思是,君子时常想着道德和公共利益,而小人时常想到的就是乡土和他的小家庭;君子时刻不忘法令法度以及必须遵守的做人做事的规则,而小人总是贪图私利和小恩小惠。
之睿:君子怀刑,刑即典刑,经典法则。孔子说:顺道而行则吉,反其道而行则凶。他说:“小人行险以侥幸。”意思是小人行为不惜冒险以求其幸,不思虑后果,只贪图眼前的小惠。从中可辨别出君子与小人。我理解,怀德和怀刑,也是“仁商”区别于“不法商人”的重要特征之一。“仁商”讲求法度,不仅依法经营,还能够自己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利益。同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恪守信用,自觉地按照商业运行的游戏规则办事。而不像那些“不法商人”,有的是不学法,不懂法,盲目或盲从地非法经营;有的是不守法,投机钻营去以身试法;更有甚者是知法犯法,为了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去违反犯罪。因此,“仁商”相对于“不法商人”不仅仅有素质上的差别,还有品德与胸怀上的不同。这也正是“仁商”被称谓“君子”而“不法商人”被贬为“小人”的主要原因。
子镛:所以朱熹批注“怀刑”说,“怀刑即畏法。怀惠即贪利。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公私之间而已。…… 乐善恶不善,所以为君子;苟安务得,所以为小人。”就是将法放到最高的位置来崇尚和统领。他说,君子之所以为君子,就是他乐于施善却总是怕自己有不善的言行,而小人的一切言行都是为了个人所得。从这个意义说,具有法律意识的人也是善者的表现。行商必须施善,施善就是守法。因为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法制经济。懂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商人,就能够“安身立命”,把自己的产业做久、做大、做强;相反,那些“不法商人”一定是惶惶不可终日,整天提心吊胆,最后在日趋规范和健全的法律和社会经济制度中混不下去而被淘汰、被抛弃。这是历史的必然规律。
之睿:“小人怀土”,然而土生万物。在农耕时代,土是物质财富的根源。这里所说的“怀土”并不完全是指只牵挂记得自己的家乡和那么一小块田地。我们也可认为“怀土”就是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怀德”也就可以理解为对高尚的精神生活的追求。按说,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和眷恋安康幸福的小家庭生活并没有错,非但没错,我们还应该提倡和鼓励。问题的实质和前提,就是不要违法,不要违背经济规律和市场秩序。如果是在“怀德”和“怀刑”的前提下去向往和追求“土”与“惠”,我觉得这也是无可非议的。
子镛:我同意这个观点。从层次上来看,后者显得更有“人味”。但谁是谁非、其轻其重、孰先孰后,我们必须清醒和明智。大家都熟悉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故事,这就是因为“刑”比“惠”重要,二者不可兼得,挥泪去惠,用斩行刑。可见在“刑”面前,“土”和“惠”就显得渺小并可忽略了。刘备所怀“欲申大义于天下”。刘表、刘璋所怀“守土”而已。因此“怀德”的收购了“怀土”的地盘,得出一条并不见得完全正确的“真理”——天下有德者居之;但却体现出一点,“怀德”的比那些“怀土”的更得人心。
之睿:孔子还有一句话:“放於利而行,多怨。”意思是说,放任对利益的追求而行为,就会招致更多的怨恨和祸患。” 他告诫人们对私利的追求不加节制,必将损害他人的利益,招致怨恨是肯定的。怨恨太多,别人不愿和你合作,那么要想获利也就更加困难。于是为了获利更加努力,更加不择手段,得罪更多的人,招致更多的怨恨,进入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众叛亲离。这种人好一点的结果是抱着财宝进棺材,更多的恐怕还是人财两空蹲了监狱甚至死于非命。
子镛:这使我想起了另一个故事:《连城决》里面的每个人看似都在寻求“唐诗剑法”,而他们真正贪求的却是剑谱下的大宝藏。在这种金钱的欲望追逐中,他们泯灭了人性、良心。如凌退思,在宝藏面前,他丧失了一个做父亲的基本准则。他不仅扼杀了女儿自主追求爱情的权力,还残忍地将女儿活埋了;又如“铁锁横江”戚长发,他为了宝藏先是与师兄万震山、言达平等人暗算师傅,后又不惜以牺牲女儿和徒弟为代价;再如万震山父子,他们竟然也为了宝藏相互残杀,而且竟然连“空心菜”也不放过。这些人越斗越厉害,有人突然间扑到金佛上,抱住了佛像狂咬,有的人用头猛撞。狄云觉得很奇怪:“为什么会这样?就算是财迷心窍,也不该这么发疯?”不错,他们个个都发了疯,红了眼乱打、乱咬、乱撕。狄云见到铃剑双侠中的汪啸风在其中,见到“落花流水”的花铁干也在其中。他们一般地都变成了野兽,在乱咬、乱抢,将珠宝塞到嘴里。狄云蓦地里明白了:“这些珠宝上喂得有极厉害的毒药。当年藏宝的皇帝怕魏兵抢劫,因此在珠宝上涂了毒药。”他想去救师父戚长发,但已来不及了。
之睿:这个故事说明贪得无厌,从来就没有好下场。有句经商谚语说:赚钱无定法,经营要守法。商人经营什么都可以,但不可以触犯法律。这是一个人经商的底线。然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商人也常常遇到种种法律规则与经营目标发生冲突形成两难的情境,这时,如果不在法律的尺度之内经营,必然会自食苦果。人群作为一个整体,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如果不加节制,结果也将是XX人怨。最终自己毁灭自己。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是国家对从商者起码的要求,也是商人自爱、自律的基本准则。不管什么时代,法的内涵和所维护的利益虽有差异,但尊法和守法作为商人观念文化,作为一种时代精神,则又是古今相通的。
子镛:从这个角度来看,徽州商人的法律观念,在今天依然有可取之处。他们在频繁的社会活动中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依靠“约”和“法”来维护权益、协调关系的意识慢慢觉醒,并逐渐形成了凡事“立字为据”的习惯。徽州人凡事皆以文字记录下来,以作凭据和查考的依据,一旦发生官司之讼,即可作为最有力的证据使用。
之睿:徽州商人生长于封建礼法十分浓厚的山区,从小就受到宗族有关“安分守法”的训诲。保存下来的各姓族谱,首卷一般都列了“族规”、“家训”,其中差不多千篇一律的明示族人遵守法纪。因此,徽商的法律观念可以说自小就开始养成。伴随着商业经营的发展和扩大,市场竞争意识的增强,徽商的法律意识也是越来越强烈,他们善于利用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维护自身利益。休宁无名氏商人手抄本《士商十要》中把守法作为“十要”之首,他说:“凡出门,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投钞不可隐漏,诸人难以挟制。此系守法,一也。”这说明徽商是极其重视用法律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
子镛:徽商代表人物程正奎,歙县临河人,生于明成化年间。当他幼小时,其父便让他读书,想让他日后参加科举走仕进之路。然而,当他正准备参加考试时,他父亲却病倒了。家中没有人主持门户是不行的,程正奎是长子,于是他不得不承担起支撑家庭的重担。为了挽救日趋没落的家庭生活状况,他毅然出外经商,辗转到江浙一带经营盐业。由于他读过书,熟知善贾之道,能很好把握义利之间的关系,并且对当时盐法非常熟悉,能够根据盐法的规定而灵活经营,所以生意越做越活络。没过几年,就成为江浙一带的大商人。
之睿:在中国改革史上,被誉为“天下第一庄”的天津大邱庄在中国家喻户晓,禹作敏就是“天下第一庄”的庄主。禹作敏善于把握政治改革的最佳时机,成为最大的获利者,都带领所在村庄迅速致富并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1985年,禹作敏说了这样的四句话:“抬头向前看,低头向钱看,只有向钱看,才能向前看。”禹作敏只顾抓经济效益,却忽视了政治素质的提升,特别是包含在政治领域的法治观念、精神文明等,需要大力的促进与学习提高。这就为他后来试图抗法阻碍执法埋下了隐患。最后,走入了他的最后归宿——监狱,并于1999年深秋在狱中死亡。禹作敏的悲剧是因为不懂或不守“法度”的问题。
子镛:前些年,河北首富孙大午身陷囚囹一事在社会上闹得纷纷扬扬,由千万富翁沦为阶下囚,很多人为他抱打不平。其实他的遭遇也与未能守法经营有关。孙大午是大午集团的创办人,公司从1000只鸡、50头猪起家,至今已发展成集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工业 、教育业为一体的大型科技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过亿元。2003年7月5日,孙大午被河北省徐水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入狱。10月30日,孙大午案在河北徐水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午集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大午集团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0多万元,涉及611人。由此,徐水法院认定大午集团及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人说:孙大午被抓,是因为他不会说话,不会办事,与地方政府关系闹得非常僵。企业发展要用钱,而从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又贷不到钱,于是走上“非法集资”的道路。抛开这些行政因素不谈,孙大午落入今日的局面,其自身的确也有不合法律行为的原因。
之睿:还有的老板自己不出面去干违法乱纪的事,却叫下面员工去做黑道赚钱之事,并说“出了事,我全部兜着!”更有甚者,专门组织“智囊团”,研究“歪门邪道”赚钱之道。有句话叫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的老板迟早会出事。能战胜私欲的经营者,才能促使事业兴盛繁荣。因此要摆正自身的位置,时刻惕厉自己不要偏离人间正道。
子镛:改革开放初期,在我们不少地方的确有些人没文化,有胆量,一度钻了当时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的空子,十分侥幸地一夜暴富,发了大财。但时至今日,他们大都感叹,恨自己没文化,不懂法,掌握不住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规律,也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产业做不大,有的甚至陷入困境之中。与此相反,那些具有现代知识和本领的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则成为新兴产业的掌门人,他们搞IT和文化产业,做证券和期货交易,热衷于资本经营和风险投资,他们利用网络和协作低成本占有或共享资源,很快取得了巨额回报,不少从国外回来才几年或在本国大学刚毕业不久的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成为拥有亿万资产的富商。正是因为这些人有知识,懂法律,会管理,才当之无愧地成为我国商业队伍中的领军人。有人称他们是中国一代新儒商。
之睿:说到“儒商”,前面已有阐述。但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儒商特点之一,他们不仅有文化,更重要的是他们懂法,遵守商业规律。尤其是现代儒商用知识、法律和诚信打造自己的商业伦理,确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具有相当的历史进步性;尽管古代儒商也存在过重主观承诺、忽视契约法制的致命弱点。
子镛:确实。《史记·货殖列传》引用白圭的话:“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大商人白圭的意思是说,我搞经济也要有宰相伊尹和吕尚那样的谋略,有军事家孙子和吴起那样会用兵打仗,其行为也要能像商鞅那样依靠法度来实行。说明古人经商特别是大商人经商,也都十分重视遵守法律法规的。
之睿:浙江瑞安儒商卓禺,就是以白圭“智”、“仁”、“勇”、 “强”之术经营;同时,“公之为学,从本达用,多所通涉”、“诗词书法,无不精诣”( 吴伟业《卓海幢墓表》)。可见其教养十分全面,而决非仅限儒学一途。陆士毅“舍儒就商,用儒意以通积著之理”(《陆文定公集》卷七)。这里“积著之理”的“理”,也可以理解为伦理,道理,和法理。
子镛:到了近代的儒商就更加讲求法度了。以明清苏州商人团体的成立与发展为例证,不仅可以看到十六世纪以后市场经济发展下物资流通与人口移动对明清都市的影响,部份商人团体不仅构成了足以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创新,更在地方司法实务上,以“公产”立案模式,向地方政府取得更有效的产权保障,连带增加了会馆公所获得商人捐款持续运作的可能性。近代商人张士毅,“用儒意以通积著之理”,也无非是“不屑纤细,惟择人委任赀计出入”(《陆文定公集》卷七),主要是一种工具理性。再如商人瞿连璧,也“虑事精审,纤细毕周。治家接物,皆中法度”(《潜研堂文集》卷四八)。晋商王文显,也是“善心计,识轻重,能与时低昂”、“能析利于毫末”、“又善审势伸缩”(李梦阳《空心集》卷四四《王文显墓志铭》)。徽商也“具有超凡的洞察力、审时度势和把握商机的能力”。他们大多具有“善识低昂,时取予”(顺治《歙志》卷一)的本领。著名近代企业家荣德生,也是“密察盈虚消长,记之于心,对市面升沉,颇有会通”(荣德生《乐农自订行年纪事》)。
之睿:近代商人还建立了许多经营制度,有些已接近现代企业体制。史称“山右巨商,所立票号,法至精密”(《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十八)。无论是晋商和徽商,都建立了财东(董事、股东)、掌柜(经理)分离,以及财务、保密等制度。徽商内部,即有“内缺”、“众缺”(朝奉)、“写票” 、“挂牌”、“学徒”、“勤杂”等细密分工。其中“内缺”和“众缺”是关键部门。“内缺”四种(管理、管包、管首饰、管钱)又最为核心,故多由老板亲自任命。正是这一系列制度和运作规则,才保证了儒商经营成功。
子镛:在正式制度缺乏的条件下,非正式制度发挥重要作用,它是经济法的渊源和萌芽。中华帝国的官僚机构尽管精致繁复,但她从未确立过几项有助于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政策。她从未制定过全面的商业法规,也未确立过旨在保护私人财产的司法制度;她从未发展过一种用以减轻商业风险的保险体系。由于经济法制的缺乏,使儒商不得不充分利用包括传统礼俗在内的非制度资源,这正是儒商倡导“诚信”的历史条件。这就给它带来了先天局限,即法制化薄弱。传统儒家“诚信”,以“诚”释“信”,基本上是适用亲缘准亲缘关系的纯主观承诺,旨在获得自我道德完善和心理满足。
之睿:而西方“信用”,则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之上,适用于陌生人社会;从罗马法开始,就将“信用”与法律相联系,视之为对协议的忠实履行。儒商“诚信”,显然偏于前者。他们普遍轻视契约规范,过于依赖“信义经商”, 推崇“不言而信,其言可市”(《太函集》卷三五),甚至鼓吹“虽在市中,不敢争利”(经元善《五誓斋记》,《居易初集》卷二)的高调伦理。他们的“诚信”行为,往往不是立足践约,而是追求名声,避免“取恶名”((《惜抱轩全集·文后集》六《赠中宪大夫武陵赵君墓表》)。正因如此,有时吃亏上当却自以为荣。庾诜与人合伙运粮,因账目不清遭人敲诈,他却“默而不言,恣其取足”,还竟被视为“善”的典型。近代儒商吴时英,被手下人冒名借贷,他不禁不予追究,还竟然代为偿还,认为不如此就是“倍德”((《太函集》卷三七《吴伯举记》)。凡此,都表现了儒商“诚信”的局限性。
子镛:确实,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商人一直处于“法制与人情”的困惑之中。明清时代许多城镇中,都存在由商人、工匠老板组成的团体,部份商人团体开始为成员提供储货仓库、协议契约、设置官颁度量衡等功能,这可视为因应市场“交易成本”而提供的“交易服务”。这应该肯定为当时的一种“制度创新”;这些制度创新的出现与演变,一方面是与商人因应当时市场发展需求有关,一方面也反映商人对当时“法律”机制与“人情”力量的巧妙运用。
之睿:到了十九世纪末,随着政府官员与民间知识分子提倡“商战”思想,政府不仅积极推动经济行政与经济立法工作,也开始鼓励各地商人成立“商会”。即有知识分子与官员建议各省筹设“商务局”发展商务。1890年代以后,“重商”和“保利权”等主张更逐步具体落实为政府一系列讲求“商战角胜”的政策与制度。光绪帝就发布“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上谕,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等人起草“商律”。并设立“商部”,各省成立“商务局”,负责振兴各省商务;商部还奏定《商会简明章程》,要求官员在各地劝设“商会”。并将原有的上海、天津商业会议公所”改组为“上海、天津商务总会”。商会不仅藉此表达商人各类经商困难与建议,更开始具备调合法仲裁本地商务纠纷的法定效力。这些新成立商会的基本特征,其实都是在政府公布鼓励商人结社法令后陆续由商部核可“依法注册”的商人团体。同时履行协调各地商业纠纷的司法职能。会馆公所制与商会制商人团体,虽布政府法律地位上有差异,但却是经济事务上相互依赖并且经常合作的两种商人团体。他们开始由“编审行役制”向“会馆、公所制、商会制”转型,成为会馆、公所的“立案公产组织”以及商会的“依法注册组织”。
子镛:十八、十九世纪我国出现由商人捐建维持的会馆、公所,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市场制度:一方面是团体与团体间的各种商业竞争加剧,一方面则是商人可用的交易服务不仅种类增加而且规模扩大。业者可援引政府明文禁止“把持行市”的法令来保障自身权益。在提供交易服务方面,部份会馆公所则为成员提供储货、集体协议商业契约、设置官颁度量衡具、设置卸货码头甚或运货船舶等功能,特别值得重视,具有节省商人种种“交易成本”的重要功能。的确是当时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创新”。
之睿:当市场交易愈益频繁,衍生的交易成本问题愈益复杂,价格机制的顺利运作也面临更多困难,连带降低了对资源、人力和技术的运用效率。有学者强调:“习俗道德”与“产销组织”的作用,固然都能降低交易成本,但却不若一套运作有效的法律规范以及支撑法律规范实行的司法制度来得更有效率。直至清末,中国才由商战思潮明显开启了政府试图主动提升国民财富的新式财经政策,一系列民商法典也逐步制订或颁行,使财产权的界定移转以及有利降低交易成本的市场制度运作,获得较大、较快的改善空间,既能便利市场交易适应更为复杂的经济活动,也有助于提升资源运用的经济效率。
子镛: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商人在漫长的经商实践中已经逐渐培养和完善起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商业运行规范。虽然那些“契约”、“协议”、“章程”还不是完整的法律文本,也没有完全被统治者认可而普遍施行,但不能不承认也许它就是今天《经济法》、《合同法》以及《商法》等法律的渊源与基础。它是以“仁爱”思想为指导和出发点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商业领域中的延伸与扩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伦理道德规范。因此,它深藏于中国人的心灵,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潜规则无声地支配和左右着中国商人与消费者的言行。
之睿:所以中国的商人大都有各自做人做事的“底线”,也就是古人所说的“绳墨”。这属于一种自觉的法律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必然会随之提高。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二十年改革开放后,法律和市场经济秩序日趋成熟和完备,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了“依法办事”,“按制度行事”,而且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子镛:确实,与自己过去比这是一大进步,甚至是飞跃。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水平等方面起步晚,差距大。特别是法律在公民中的普及运用程度还较低,这其中也包括我国商人的法律意识。法律也还没有完全成为经营者一点都不能违背的准则和一刻都不可离开工具。一般而言,市场经济越发达,有关商贸的法律规定就越缜密精致,法律给商人提供的法律工具就越多。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民商事法律确有尚待完善的地方但从众多商务诉讼纠纷来看,商人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充分利用已有法律工具,是导致商人法律智慧不高的根本原因。
之睿:2007年初,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一个小故事,就说明了我国一般商人法律意识和智慧的总体状况:说的是马某欲将自己的两节柜台(即经营摊位)转让给金某,收到金某的“押金”2.8万元后,他打了收条。到约定的转让期限,马某因故推迟转让,按金某的意思,马某重新出具了一张字条,但没有在意原来字条中的“押金”二字在这里变为“定金”。后来马某未能如期履约,金某据此“定金”二字要求马某双倍赔偿。“定金罚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马某不能说人家设圈套,只能怪他自己不小心。而从金某的角度看,正是其运用法律智慧的表现。在法律工作者眼中,金某的这种法律智慧其实是极其初级的,但只能经过这种初级阶段,商人的法律意识和智慧才能得到普遍提升。从片中可知,马某的本意是,自己只有从另一位摊主手中买下他现在租用的四节柜台,才能转让自己的两节柜台给金某。因此,他其实可以与金某订立一份附条件的转让合同,以他从另一位摊主手中买下四节柜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他后来完全可以因另一摊主的变卦而使自己与金某的合同不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也是法律给我们提供的一种工具,可惜马某不知道。
子镛:特别是解决经济纠纷方面,更需要有较强的法律观念。例如“按揭”,由于我国物权法尚没有明确规定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制度,而房地产买卖中又急需一种方便大众融资的法律工具,于是先在南方、继而在内地,商品房按揭制度出现了。按揭人(购房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书由开发商交付给按揭权人(贷款银行)占有,以该产权证书所载明的房屋产权作担保,并由房产商作保证人向银行贷款。这其中,三方当事人以合同条款设置抵押、保证、借贷等多重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固定的契约联系,虽没有被法定化为一种固定的制度,却一直为商家所采用。同中国传统的典权制度一样,“按揭”充分体现了中国商人的法律智慧。
之睿:当然“君子怀刑”,仅靠经营者有法律意识和依法、守法是不够的。还有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各级政府甚至领导和管理人员要依法行政。2006年底,媒体报道了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建设的事件。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责成江苏省和有关部门对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研究部署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工作。铁本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一案造成了严重后果。项目侵占的6541亩土地已无法复垦;数十亿元的银行贷款变成了烂尾工程、巨额资金无法追回;众多设备或货款的债权人的利益都难有保障;那些拖欠的民工工资、拆迁费用或工程款项也难有着落;环境遭到了大肆破坏……据调查,铁本公司曾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贷、违规将项目拆分报批、违规征地拆迁、违反环保法开工等,这些行为都有违法犯罪之嫌;另外,该公司还涉嫌偷税漏税。
子镛:为什么一个民营企业会产生如此大规模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官员片面追求GDP增长、不顾客观实际而为本地方上大型项目的政绩观是一个原因,某些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可以从诸多经济活动中获得大量好处可能是另一个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依法行政。在中国,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具有广泛的管理经济事务的行XX力,长期以来,这种权力的行使依据,更多的是领导意志或上级命令,而不是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对于许多重要资源,如土地、信贷等,政府是管理者又是所有者,拥有广泛的处置权限。这样一来,官员行政行为的对与不对,标准就不是法律法规,而是长官意志;最可操作的、最具有现实权威的标准乃是领导的“说法”。因此,此次事件对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最大的启示,不单单在于有关责任人违反了当前宏观调控的政策要求,而且也在于相关行政行为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同时,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除要从严治政以外,对行政行为的外部监督已经刻不容缓,这包括人大的监督、司法部门的处罚、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之睿:所以当务之急,是在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健全法制,用符合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和游戏规则的法与制度来规范经济秩序及其竞争。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标志着我省经济也即将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在这一过渡期最重要、最艰难、最紧迫的是建设信用社会。因为,我们要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际信用是根本前提。要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调控主要靠法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手段;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则主要靠信用。
子镛: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现实当中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确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方面,需要建设广覆盖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综合措施进行规范和整顿。主要包括建设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公民以及相应的经济和社会两大信用秩序。
之睿: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建设法制经济的基本标志是:1、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建立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等信用制度,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放心放手发展;2、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办事,形成吸引国内外投资和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良好氛围;3、加快新产品开发,创出一批在国内外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信用品牌;4、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5、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形成依法行政、办事高效,公开透明、搞好服务,高度负责、取信于民的政府形象;6、加强公民信用教育,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7、加强全社会信用道德建设,构筑山西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守约、操守为重,形成诚信为本、恪守信誉的良好风尚。
子镛:是的。健全完善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前提和内在动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经营条件,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一是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消除不必要的体制障碍和政策限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二是继续发展商品市场和资本、产权、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健全完善市场体系;三是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形成充满竞争活力的市场体系;四是健全市场规则,以规则体现科学有序、公平竞争;五是抓住服务行业、厂矿企业、各类市场和中介组织,深入开展创建诚信行业和诚信企业活动,大力培养诚信市场主体。在培育市场中加强信用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之睿:我还觉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要以打造社会信用特别是建立个人信用为突破口,把个人的就业纪录、信用等级等情况建档,供银行、公司或交易对象查询。就像西方国家一样,谁如果偷漏一次税,逃脱一次公交车票,都被记录在案,它直接影响到这个人的形象和今后的就业前途。
子镛:对企业而言,也要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规范信用活动,制定防范信用风险、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构建企业信用担保、信用评价、信用服务体系。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真实可靠的评估,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信用信息咨询服务。这方面,有的金融部门做得比较早、比较好。
之睿:我认为应该像一些国家那样,逐渐建立起有权威性的征信公司,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资源,将分别由工商、银行、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独立持有的有关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资料再统一于信用信息公司,方便社会信用信息的取得和使用。对各类资信公司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进行规范,既保证信用信息质量,又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促进信用信息的现代化、社会化。要建立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增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使失信者付出代价,守信者真正受益。
子镛: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要打造一个由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位一体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加强信用立法,已有的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XX、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都体现了信用法律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的统一。要加强信用法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之睿:前段时间,我国政府在反盗版方面加大了力度,在国际国内收到良好的反响与效果。我觉得这方面的工作要长期抓下去,要给世界各国政府和商人一个信号,就是中国是在逐渐健全法制经济的。因此要不断地经常性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盗版和制售伪劣产品等不法行径,并适时展开新的专项整治,着力整顿服务市场以及价格秩序等。通过强化法治,严格执法,促进依法经营。同时在生产、建设、流通、财税、金融、旅游服务等领域,在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刺激人们的消费意愿和企业的投资意愿,促进扩大内需和经济发展。
子镛:这方面,我感到浙江商人走在前面。前不久,他们召开了浙商大会,率先向全国商人发出:《浙商社会责任倡议书》。他们说,浙商财富越多,拥有资源越多,肩上的责任就越大。这个责任,不仅仅是财富责任,更是社会责任。
号召数百万遍布天下的浙商携起手来,扛起巨大的社会责任,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生力军。
之睿:是的,主动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浙江商人向天下浙商发出倡议,郑重承诺:把企业做强做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创造更多的财富,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关爱员工,诚信守法。他们说,商道即人道,赚取人心比赚取金钱更重要。关爱员工,培养员工,维护员工的权益,构建“和谐企业”。诚信守法,遵从商业规则,规范纳税,维护消费者以及所有与企业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
子镛:他们还说,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企业赚钱,要“取之有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企业必须自觉承担的责任;治污减排,降低能耗,是企业应该努力做到的基础“功课”;与自然为邻,交自然为友,是企业与自然和谐相处之道。
之睿:再就是扶贫济困,热心慈善。倡议中说个人财富过多,会成负累,会奴役人性;热心扶贫济困,就是为自己减“负”,就是给自己“治病”。予人玫瑰,手有余香;给予总比索取带给人更大的幸福。财富积累再多,并不给个人价值增加几分;乐善好施越多,则个人实现的价值越大。超越自我,从“功利”浙商向“公利”浙商转变,从企业家迈向慈善家。
子镛:还有就是强调作为商人自己的修身立业,传承文明。浙商精神名闻天下,但他们说不可自满、自傲。要善于学习,修身养性,塑造品格,才能长久立业助天下。他们决心弘扬浙江文化,工商优先,义利并举,先义后利,要求天下浙商有责任在科学发展的大潮中创造出新时代的商业文明,有责任成为传播新商道的使者。
之睿:我们知道,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更高的成本投入,但只有当企业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时,企业发展才有持久的竞争力。我们高兴地看到浙商在转型,浙商在超越。他们的这一行动为当代中国商人带了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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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t / 2008-11-10 16: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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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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