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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商品房买卖今后有"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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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8-02 17:10:11
今后,日照市在商品房销售、房产面积测绘和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等方面有了一些新要求。这是记者8月1日从市房管局获悉的。
——今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规划许可面积与申请预售许可面积不一致的,以规划面积为准。对阁楼、储藏室与规划许可层高不一致的,以规划为准。办理预售许可的图纸与规划许可图纸必须一致,使用同一套图纸。对土地使用权证书用途、规划许可的用途和申请预售许可的用途不一致的,必须予以统一后才能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规预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
——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协议、合同时,面积计算要统一按照国家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执行,不能出现合同前后面积计算规范不一致的问题。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要对物业管理用房和人防工程的位置、面积予以注明。同时,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对原有楼盘的销售合同文本由6本改为3本,备案合同直接办理产权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应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对实施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楼盘,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执行二级审核制度,销售人员须仔细审查签订的合同后提交销售主管,主管要进行详细审核才能予以确认提交系统。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根据建设部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关于“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规定,自现在开始,签订合同备案后,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不再办理夫妻、父母子女间的更名、换名、退房事宜,各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也不得将预购人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对于商品房销售面积问题,开发企业开工项目要从办理预售许可做起,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三项一致的原则管理图纸和面积问题。项目竣工后,市房地产测绘院要依照预售登记时确认的规划、设计及施工项目,实施测绘、出具测绘成果,保证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合同签订前,必须向购房者出示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书和测算成果资料,使购房者对已购房产的建筑面积、应分摊的面积有充分了解,使合同约定的内容规范、详尽,避免“霸王合同”、模糊合同和不适当约定条文出现。
——对于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问题,各开发企业要按照《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以及2005年市建委下发的146号通知精神,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全部足额向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并做好分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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