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民警掐死歌女 张东岳很黄,很黑,很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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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4-23 10:17:05
很黄
张东岳与被害人歌女余某在张东岳的“桑塔纳”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发现昏厥后,张东岳同他人将余某送河间医院抢救,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民警为寻性刺激掐死歌女 只判6年?!
看来祖国老百姓的性生活实在是丰富多彩的。可能A片看多了,也可能SM看多了,性刺激这下可真的足够刺激。刺激的连小命最后都没有了,刺激的去见阎王爷去了,实在是了不起,可敬可佩!看来在性爱领域里,勇于实践及创新的国人实在是很多很多。我想那个叫李淫河的女教授这下可以闭嘴了。毕竟普通的小老百姓都知道掐颈ML,淫河教授是肯定不知道还有掐颈ML之招术的,毕竟淫河教授还停留在她的换妻之说上,落伍了自然是要闭嘴的。
同样,也请其他的性爱专家们,别再TMD教小老百姓的性爱之术了。下次也千万别说国人性爱保守,性爱呆板。其实不然,中国的小老百姓的性爱技巧也是领先国际水平的。小老百姓的性爱招术可以创吉尼斯记录。诸如张某及余某的掐颈性爱之术,当事人应该向吉尼斯申请性爱记录,吉尼斯肯定会颁奖记录的!
很暴力
2007年9月,肃宁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东岳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驳回。随后,死者家属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经过漫长的等待,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法院认为,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其对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张东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
**,法院的结果实在是很可怕,很暴力!我想这警察掐颈性爱最起码属于性暴力或性虐待,民警多少应该是知法的,知法犯法,应该是罪加一等。可六年就完事,法律到底是保护谁的利益?歌女也是人,人在生命权力上是平等的!这是人都应该知道的吧,何况是执法部门呢?
“其对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法院的理由实在是荒唐。一个民警居然会在死亡上玩轻信二字!即使是在寻找性刺激的前提下,那么法院你又是怎么分辨出民警他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既然说民警他是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法院你又为何又只判民警六年呢?难道就一个认罪态度好,就定为六年算了,草草了事吗?
如果,百姓将来杀人,也来个认罪态度好,那么是不是也是六年算了呢?是不是六年就可以换条人命呢?法院实在是太可怕了!实在是太荒谬了阿!要知道,如果执法不公,那比杀人还可怕,还暴力!
还很黑
在对这个案子上,法院和警察之间肯定有猫腻的。两个都是执法部门,都知道杀人是偿命的。那么为何二审还是要维持原判呢?法院的胆子有那么大吗?为何法院的胆子那么大呢?答案是二者肯定是有利益关系的,才敢那么做。要不是钱,要不是情!如果钱和情能够买一条人命的话,那实在是太黑,太黑了!
可见,有时候法律面前不一定是人人平等。没有权,没有钱,就常常是无法平等的。哪怕是生命的权力也是无法平等的。建议死者家属立即再上诉,如果法院还继续知法犯法,死者家属应该把法院也告上法庭,直到见到光明为止。不过有时候是见不到光的,即使见到光也不知道是要等到猴年马月的,小老百姓的头上多的是阴沉的天,黑暗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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